医疗器械软件产品名称和结构组成的要求

1.独立医疗器械软件

产品名称应为通用名称,并符合相关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可以结合人体部位(如胸部、心脏等)、临床科室(如骨科、神经外科等)、处理对象(如CT图像、MRI图像、心电数据等)和功能用途(如治疗、处理、诊断等)进行命名。

结构组成应包括物理组成和逻辑组成,其中物理组成描述医疗器械软件的存储介质或交付方式,如光盘、U盘、预装于计算机交付或网络下载交付等;逻辑组成描述医疗器械软件的临床功能模块,包括服务器(如适用)和客户端,注明选装和模块版本。

2.医疗器械软件组件

医疗器械软件组件无相应要求。

专用型独立医疗器械软件视为医疗器械软件组件时,医疗器械软件名称与独立医疗器械软件要求相同,结构组成应明确医疗器械软件的名称、型号规格和发布版本。